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赖明:“以房养老”模式怎样应对“未富先老” 将自有产权的房子抵押给银行等机构,提前变现、每月获得一定资金,从而拥有一个更高生活质量的晚年——“以房养老”正在成为一种时尚的“养老方式”。
“退休前人养房,退休后房养人”,全国政协委员、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赖明如此解释“以房养老”,他于2006年两会提出“关于推行‘以房养老’的建议”提案,引起热烈的讨论。
两年间,金融机构、企业乃至一些地方政府纷纷试水“以房养老”模式,然而步履维艰。它是否适合国人?有哪些优势?应如何操作?赖明认为,“以房养老”是一项系统工程,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,但决不能因噎废食。
一种成熟的融资方式
记者:什么是“以房养老”?具体怎么操作?
赖明:“以房养老”是一种通俗的说法,它主要表现方式为“反向住房抵押贷款”(还有如售房养老、房产置换等形式),在60岁之前,通过储蓄存款、按揭贷款等形式购买住宅,并在60岁之前还清房款,取得该住宅的全部产权。再在60岁退休养老之时,将该住宅的价值予以流动化。即指房屋产权的拥有者,把自有产权的房子抵押给银行、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,后者在综合评估借款人年龄、生命期望值、房产现在价值以及预计房主去世时房产的价值等因素后,在一定年限后,每月给房主一笔固定的钱,房主继续获得居住权,一直延续到房主去世;当房主去世后,其房产出售,所得用来偿还贷款本息,其升值部分亦归抵押权人所有。
这种养老方式最早起源于荷兰,在美国发展最为成熟,如今已在西方一些国家逐步推广,它是发达国家应对老龄化加快、社会负担加重的一种创新的金融工具,已被证明是一种成熟的融资途径、有效的养老方式。我国引进这种模式固然要面对观念、政策和法律法规层面的考验,但一旦得以推广,其积极意义不可小觑。
一种有益的养老补充
记者:您的提案公布后引发争议,有观点认为提倡“以房养老”就是不要政府责任和儿女义务了。
赖明:这是一种误读。目前看,我国已基本建立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养老体系,首先是传统的家庭养老,也就是我们常说的“养儿防老”;其次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、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,社会养老和机构养老逐步发展壮大。前者强调儿女的责任,秉承的是中国的传统道德观念;后者强调政府和社会的保障责任,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。这是两种主要的养老方式。
“以房养老”不仅不是淡化政府社会保障责任和儿女赡养义务,而是对这两种养老方式的重要和有益的补充。
记者:“以房养老”,是否必须?
赖明:有其必要性。首先我国老龄化趋势呈现出基数大、进程快的特点,据测算,到2040年前后,我国将达到老龄化的高峰,成为高度老龄化的社会。其次,我国现状是“未富先老”,发达国家在进入老龄化社会之前,已经积累了上百年的社会和家庭财富;而我国由于较早实行了较紧的人口政策,在整个社会还没有富裕之前,就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,政府很难拿出大量的钱来进一步发展社会事业,使完善的社会养老体系的建立需要很长一段时期。同时,社会和家庭的负担会越来越重,从家庭来看,421的家庭结构越来越普遍,更有极端的8421结构,压在年轻人身上的担子越来越重;从社会来看,上世纪80年代,平均13个在职职工担负1个退休人员的费用,到了90年代,这个比例变成了6∶1,而2005年成了3∶1,据预测,到2030年前后,这一比例将达到2∶1!
“以房养老”的推行,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社会养老体系的压力,也能减轻社会和家庭的负担,又能满足一部分人的需要,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其积极的意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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